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豪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CHAMNAN
WATTHAN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票票面金額所載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請具
狀釋明請求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比實際票款還多之
依據為何?請查明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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