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287號
CHDV,105,司票,1287,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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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豪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CHAMNAN
WATTHAN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票票面金額所載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請具
  狀釋明請求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比實際票款還多之
  依據為何?請查明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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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