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90號
CHDV,105,司拍,190,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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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王加佳即王榮賢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王俊智即王榮賢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王俊凱即王榮賢之繼承人
前列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加佳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俊
智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俊凱即王榮賢之繼承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等四人因與相對人許呂桂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等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狀並未明確表明聲請拍賣之標的,請敘明欲拍賣
  之標的,並請提出拍賣抵押物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地籍謄本(
  資料請勿隱匿)。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榮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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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