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愛香
相 對 人 潘明山即蕭景華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蕭景明即蕭日新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蕭秀珠即蕭日新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蕭秀微即蕭日新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潘靖昀即蕭景森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蕭韻展即蕭景森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蕭佳雯即蕭景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日新為擔保債務,於⑴民國83 年12月12日⑵84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20萬元⑵4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⑴83年12月10日至84年12月9日 ⑵不定期限,清償日期⑴依照票據內容訂定⑵不定期限,以 擔保⑴債務人蕭日新、蕭景華、蕭景森⑵蕭日新、蕭景華對 原債權人楊春木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蕭日新、 蕭景華、蕭景森於83年12月1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80萬元 、到期日84年12月9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蕭日 新、蕭景華及第三人劉金定於84年8月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 40萬元、到期日84年12月9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蕭景華於87年3月9日簽發票面金額92萬4仟元、到期日87 年6月9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前揭債務屆期 不為清償。另蕭日新於84年11月20日死亡,前開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已由蕭景華繼承,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蕭景華於 97年7月10日死亡,經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46號 裁定指定潘明山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又楊春木將上開債 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4年11月30日辦畢抵押權權 利內容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 及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
法庭函、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7月26日、同年8月18日、同年10 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10日內就本件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同年7月27 日送達,關係人潘靖昀、蕭韻展於同年8月22日送達,關係 人蕭佳雯於同年8月24日寄存送達,關係人蕭景明、蕭秀珠 、蕭秀微均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 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本金最高限額48萬元之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 權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無從認定其基於票據關係所生債權 已屆清償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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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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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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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286 │建│00 │00 │60.95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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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287 │建│00 │13 │20.80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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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288 │建│00 │01 │82.00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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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0 │建│00 │00 │05.71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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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1 │建│00 │00 │01.21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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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3 │建│00 │01 │55.96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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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4 │建│00 │00 │12.05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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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6 │建│00 │00 │35.84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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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7 │建│00 │05 │50.61 │4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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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彰化縣│社頭鄉 │東興 │ │1178 │建│00 │05 │01.78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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