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景倫即旺利煜企
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自何時違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旺利煜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景倫
住彰化縣○○市○○里○○街000號1樓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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