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鈺雯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9360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8月0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自民國105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
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
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9936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