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780號
CHDV,105,司促,9780,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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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
債 權 人 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
上列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因與債務人許家美即杰緣閣
佛俱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杰緣閣佛俱商行其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許
  家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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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