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
債 權 人 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
上列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因與債務人許家美即杰緣閣
佛俱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杰緣閣佛俱商行其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許
家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