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和鋅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二號十三樓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一五五巷十三號二樓)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徐海錦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七八巷一弄五號二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街二二六號三樓 被 告 驊寬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三九號十一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巷四三號 被 告 昌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一0巷二弄一六號五樓 被 告 原坤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四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八八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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