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623號
CHDV,105,司促,9623,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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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
債 權 人 施隆彬
上列債權人施隆彬因與債務人王信一等五十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施隆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信一、王滿榮王金章、王立、王金尾、王
  瑞欽、王陳多王銘錘王欽梅王呂麗玉王耀鄰、王耀
  明、王敏華、王木元花王典王秀治王梅玉王金乙
  王裕郎王裕吉吳王阿研、王秀美陳王富春王秀珠
  王起裕、黃介實呂錦英王勃超王偉傑、王粘色、王佩
  欣、王文庭王秀琴王淑鑾林勝志林天保曾林于
  梁林招治鄭洪春桂鄭宗太鄭美秀巫介齊巫小伶
  鄭美惠、鄭珊惠即鄭育朱鄭美蘭王宿王國忠王秋松
  、王郁雯、王瑞雄王佩伶王俊龍王宏誠(住址均詳後
  附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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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