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債 權 人 施隆彬上列債權人施隆彬因與債務人王信一等五十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隆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債務人王信一、王滿榮、王金章、王立、王金尾、王 瑞欽、王陳多、王銘錘、王欽梅、王呂麗玉、王耀鄰、王耀 明、王敏華、王木元、花王典、王秀治、王梅玉、王金乙、 王裕郎、王裕吉、吳王阿研、王秀美、陳王富春、王秀珠、 王起裕、黃介實、呂錦英、王勃超、王偉傑、王粘色、王佩 欣、王文庭、王秀琴、王淑鑾、林勝志、林天保、曾林于、 梁林招治、鄭洪春桂、鄭宗太、鄭美秀、巫介齊、巫小伶、 鄭美惠、鄭珊惠即鄭育朱、鄭美蘭、王宿、王國忠、王秋松 、王郁雯、王瑞雄、王佩伶、王俊龍、王宏誠(住址均詳後 附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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