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江志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江志凱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844元及費用223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江志凱於
民國99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
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05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元及費用3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江志凱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債
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33元及費用8112元。利息係依貸款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
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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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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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志凱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49357│0000000000│09月 18日 │ │ │
│ │元 │58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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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江志凱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7409 │0000000000│09月 18日 │ │ │
│ │元 │43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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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江志凱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06131│0000000000│09月 18日 │ │點九九 │
│ │元 │7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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