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曾冠錞
債 務 人 曾莉淇
債 務 人 曾繁有
一、債務人曾冠錞、曾莉淇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瑄芸即張麗華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繁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
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瑄芸即張麗華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
曾繁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017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105年02月
01日起至105年03月29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
分之一點六九,自民國105年03月30日起至105年07月
0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自民
國105年07月06日起至105年07月31日止按就學貸款利
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自民國105年08月01日起
至105年09月04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
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5年09月05日,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
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張瑄芸即張麗華自105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72,0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曾繁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張瑄芸即張麗華於104年11月23日死亡,經查
其法定繼承人為曾繁有、曾冠錞、曾莉淇,法定繼承
人無辦理拋棄繼承(彰化法院家事法庭彰院勝家康字
第0000000000號),債務人曾冠錞、曾莉淇應於其繼
承被繼承人張瑄芸即張麗華之遺產範圍內與曾繁有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017之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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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冠錞、曾│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2017 │莉淇、曾繁│2月01日起 │3月29日止 │六九 │
│ │元 │有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3月30日起 │7月05日止 │六二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五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1日起 │9月04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5日起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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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冠錞、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017 │莉淇、曾繁│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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