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林沄秀即楊林香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