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17號
CHDV,105,司促,9317,201610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李氏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7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564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