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綺君於民國102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26日止累計360,6
53元正未給付,其中356,328元為本金;4,025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綺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25日止累計114,630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211元為消費款;1,119元為循環
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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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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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綺君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56328│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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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綺君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3211│ │9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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