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債 權 人 展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繼興
上列債權人展譽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崇綱即吳建宏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展譽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之分期清償協議書影本無債務人吳崇綱即吳建宏簽
名或蓋章,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請另行提出釋
明文件,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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