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債 務 人 蕭明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