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257號
CHDV,105,司促,10257,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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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債 務 人 蕭明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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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