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債 務 人 蕭明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