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
債 權 人 富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珍
上列債權人富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
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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