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67號
CHDV,105,司促,10167,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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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群賢
上列債權人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仁億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存證信函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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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