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24號
CHDV,105,司促,10124,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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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賜貴蔡文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 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 ,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 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復有明訂。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蔡賜貴為被繼承人蔡文男之繼承人, 聲請對其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對 被繼承人蔡文男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90年度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95年度執冬字 第14405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 聲請對同一債務人之繼承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 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 其權利之必要。揆諸上揭說明,前述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原債 務人蔡文男之繼承人亦有效力,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 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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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