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楊煥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公告之
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一點零八加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即
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
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