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84號
CHDV,104,司執消債更,84,201610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心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王心恬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債務人陳報現任職於益骨多十全藥燉排骨店, 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經查無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資料,債務人未領有社會福利給付,僅健保保費補助2 分之1,另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債務人之人 壽保險資料,經各人壽保險公司函覆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投保資料,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之保單已 停效,無可領取之保險給付或保單債值準備金。本件另查無 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 字第47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各人壽保險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債務人陳報除負擔自己每月生活費外,尚須與二名手足共同 扶養父親(29年次)及母親(30年次),每月支出父親扶養 費2,000元及母親扶養費4,000元。經查債務人之父名下有房 地,公告現值為512,710元,103年及104年所得各為2,000元 ;債務人之母名下有房地,公告現值為2,134,100元,103年 及104年所得為0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債務人之父及母 每月各領有年金3,500元。另債務人陳報其母為重度精神障 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居住於彰化縣私立立安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每月養護費用為18,000元。考量債務人之父已76 歲年事已高,年邁者身體機能多有退化,醫療保健之支出亦 屬常見,而債務人之母為重度精神障礙者,居住於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債務人陳報與二名手足分擔後,每月支出父親扶 養費2,000元及母親扶養費4,000元,尚可認屬合理且必要之 生活費用,此有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債務人之父及母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函、債務人之母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彰化縣私立立 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證明書在卷足參。
㈢、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 費300元、雜支500元、醫療費300元、居住補貼1,000元,債 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7,600元,已低於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金額, 債務人並負擔父母扶養費每月共6,000元,每月共支出生活 費用13,600元,可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㈣、依債務人每月薪資22,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3,600元後 ,每月餘8,400元,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 每期清償金額7,6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 支出餘額之90.48%,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 出及扶養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