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42號
CHDM,105,訴,242,2016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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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號
被   告 許章煒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2876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章煒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章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加重強盜罪、販賣第 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 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核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被 告許章煒應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裁 定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其應自105年8月20日起延長 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許章煒已因另案涉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自105年10月4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此有該署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核已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 行羈押之必要。本院爰依法裁定被告許章煒自上開另案執行 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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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