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若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
聲付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若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若婷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一0九一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