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587號
CHDM,105,聲,1587,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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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宥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宥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宥宬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除附表編號1 、3 、9 、13、14、16、1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為得易科 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 聲請定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 ,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 至18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 2 項、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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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