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171號
CHDM,105,簡,1171,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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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依諠
      謝宗軒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0
04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9號、第40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為其於所示時間 、地點,親自持身分證、健保卡向所示之電信業者門市或通 訊行申辦,其於收取門號SIM 卡與搭配的智慧型行動電話或 平板電腦後,已經親自將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出售給 乙○○之友人「劉俊緯」,或交給乙○○代為出售給「劉俊 緯」,甲○○為了規避繳納月租費、違約金之民事責任,竟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 月1 日下午4 時29分許,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 告,並誣指稱:乙○○是我之前男朋友,103 年11月至104 年1 月突然出現很多門號帳單,之前我有看到乙○○拿手機 在拍我的身分證,乙○○沒有經過我同意,就去申辦,我沒 有去過門市填寫申請書,我總共被申辦7 支遠傳門號、2 支 威寶、1 支亞太門號,總共10支電話,但是手機都沒有給我 ,每支門號的基本月租費都是新臺幣(下同)1,500 元左右 等語,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乙○○列為偽造 文書、詐欺取財之被告進行偵查。
㈡乙○○知悉梁玉芬(本院另行審結)並無繳納月租費之能力 與意願,竟於103 年10月31日前之某時許,在梁玉芬位於彰 化縣秀水鄉之租屋處,向梁玉芬告知可以向通訊行辦門號, 並將搭配的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出售換取現金獲利等訊息, 乙○○即與梁玉芬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103 年10月31日某時許,由乙○○陪同梁玉芬,前往位 於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大公司)臺中崇德直營服務中心,向服務人員郭 婉瑩詢問行動電話方案所搭配機型,得知申辦門號後,須使 用該等門號,並繳納月租費至少30個月,方能攤還電信公司



預付的行動電話補貼款2 萬8,500 元及門市業者酬金,梁玉 芬因而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供影印,並選擇「新4 代2599型 」(月租費2,599 元)資費方案,且填寫行動電話/ 第三代 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後簽名,申請0000-000000 號門號開通,梁玉芬另先支付5,700 元供扣抵月租費,用以 佯裝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需求及繳費意願,致郭婉瑩陷於錯 誤,因而同意其申辦前揭門號,並交付i Phone6 Plus 64G 型之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給梁玉芬。梁玉芬隨 即以1 萬1,700 元之價格(含上開預繳費用),將上開智慧 型行動電話出售給「劉俊緯」後,即未繳納月租費至今(詳 如附表二所示)。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迭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互核一致,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梁玉芬於偵 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請書、證件 影本、台灣大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門號基本資料、 申請書、繳費紀錄在卷可稽,可認被告甲○○、乙○○前揭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所為 ,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與 梁玉芬就前述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為 共同正犯(起訴書雖記載「劉俊緯」亦為共同正犯,但經公 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更正參與之共同正犯僅為被告乙○○ 、梁玉芬)。
㈡又「犯第168 條至第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 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已自白 犯誣告罪,雖被害人乙○○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因處分確定與裁判確定不同,故被告前揭自白,仍應認係 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為(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 號判例、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均可參照), ,符合刑法第172條之規定,乃依法減輕其刑(本院考量被 告甲○○誣告的動機在於規避月租費、違約金之民事責任, 非出於重大可資同情之特殊原因,而不予以免除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甲○○明知其已經同意被害人乙○○申辦行動電 話及門號使用,竟為了規避電信費用、違約金之民事責任, 而謊稱係遭被害人乙○○盜用資料,造成被害人乙○○可能 遭刑事追訴之風險,且浪費刑事訴追程序資源,惟考量其無



前科之素行、犯後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五專肄業之教 育程度、其與被害人乙○○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甲○○ 以書狀表示其已離婚,與前夫育有2 名子女,現由前夫撫育 ,離婚後結交男友,未婚懷孕,已於105 年2 月產出1 名幼 女,目前需獨自扶養,所以無法工作,彰化縣政府已經核定 其為特殊境遇家庭身份,按月補助5,000 元維持生活等情( 補助資料,可見本院卷附之彰化縣政府105 年2 月18日府社 婦平字第1050051243號函),可見被告甲○○確實需要照護 年幼的孩子,對此,本院考量已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兒童權利 公約,有多項條文,明白宣示兒童之基本權利,包含第3 條 之兒童最佳利益、第6 條兒童之生存與發展、第9 條之禁止 與雙親分離,法院在決定刑罰時,也應該考量該刑罰本身, 是否會波及到兒童的權利,這裡的考量,無非是出於刑罰的 必要性,本案被告確實負擔照顧孩子的重責大任,孩子有在 正常的家庭環境下快樂、無憂成長的權利,無辜的孩子,不 應該承擔母親的過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 ㈣另審酌被告乙○○利用申辦門號之機會,向電信公司詐得手 機,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而該手機之財產損失,構成行為 不法的量刑上限,另考量被告乙○○之前並無任何財產犯罪 之前科,素行良好,而被告乙○○的父母親早婚,被告乙○ ○出生時,其父才15歲,其母也只有18歲,都還是沒有相當 社會生活經驗的年輕人,其父、母的學歷分別為國小畢業、 高職肄業,教育程度都不高,被告乙○○的雙親都在工作維 持家庭生活開銷,其父以打罵進行教育,造成被告乙○○不 服管教而逃家,被告乙○○長期受父親責打,心裡受創,情 緒不穩定(見本院卷附之少年事件調查報告),此一家庭狀 況確實直接影響被告乙○○的人格發展,自應在量刑予以充 分考量,而被告乙○○雖然表達有和解之意願,但其為中低 收入戶(見本院卷附之彰化縣政府105 年6 月13日府社工助 字第1050192247號函),經濟狀況不佳,目前又在監服刑, 故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害人乙○○表示 願意給其緩刑之機會,本院另考量被告甲○○尚有扶養幼子 之重任,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 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
五、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乙○○在本案獲得利益,自無不



法利得沒收之問題。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 條、第169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電信業者│申辦門號 │申辦日期 │申辦地或通信行名稱 │
├──┼────┼───────┼──────┼──────────┤
│1 │遠傳 │0000-000000 │103/11/21啟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1 │
│ │ │搭配三星 │用 │號 │
│ │ │Tabs10.5平板(│ │ │
│ │ │金) │ │ │
├──┼────┼───────┼──────┼──────────┤
│2 │遠傳 │0000-000000 │103/11/21啟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1 │




│ │ │搭配三星 │用 │號(與預付型0974 │
│ │ │Tabs10.5平板(│ │-000000號同一份申請 │
│ │ │白) │ │書) │
├──┼────┼───────┼──────┼──────────┤
│3 │遠傳 │0000-000000( │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1 │
│ │ │從0000-000000 │ │段447號 │
│ │ │換號而來) │ │ │
├──┼────┼───────┼──────┼──────────┤
│4 │遠傳 │0000-000000 │103/02/11啟 │雲林縣斗六市鎮北路28│
│ │ │搭配平板 │用 │號1樓 │
├──┼────┼───────┼──────┼──────────┤
│5 │遠傳 │0000-000000 │103/11/14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 │
│ │ │ │ │段1 │
├──┼────┼───────┼──────┼──────────┤
│6 │遠傳 │0000-000000 │103/11/15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 │
│ │ │(之後攜碼至亞│ │段156號 │
│ │ │太) │ │ │
├──┼────┼───────┼──────┼──────────┤
│7 │遠傳 │0000-000000 │ │彰化縣員林市三民東街│
│ │ │ │ │268號 │
├──┼────┼───────┼──────┼──────────┤
│8 │台哥大 │0000-000000( │102/06/07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
│ │ │之後攜碼至亞太│ │46號1樓 │
│ │ │)搭配三星 │ │ │
│ │ │N0000 00GB │ │ │
├──┼────┼───────┼──────┼──────────┤
│9 │臺灣之星│0000-000000 │103/11/12 │台中市西屯區福星路 │
│ │ │搭配 │ │320號1樓 │
│ │ │HTC Desire816 │ │ │
│ │ │(之後攜碼至亞│ │ │
│ │ │太) │ │ │
├──┼────┼───────┼──────┼──────────┤
│10 │臺灣之星│0000-000000 │103/11/12 │台中市西屯區福星路 │
│ │ │ │ │320號1樓 │
├──┼────┼───────┼──────┼──────────┤
│11 │亞太 │0000-000000( │103/11/14 │台中市北區學士路202 │
│ │ │從遠傳攜碼而來│ │號 │
│ │ │,預付卡) │ │ │
├──┼────┼───────┼──────┼──────────┤
│12 │亞太 │0000-000000( │103/11/12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1段 │




│ │ │從臺灣之星攜碼│ │460號 │
│ │ │而來,預付卡)│ │ │
├──┼────┼───────┼──────┼──────────┤
│13 │亞太 │0000-000000 │103/11/11 │彰化縣秀水鄉彰水路1 │
│ │ │搭配ZTE Q301C │ │段25號 │
├──┼────┼───────┼──────┼──────────┤
│14 │亞太 │0000-000000( │102/06/07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 │
│ │ │從台哥大攜碼而│ │220號 │
│ │ │來,預付卡) │ │ │
├──┼────┼───────┼──────┼──────────┤
│15 │亞太 │0000-000000 │104/05/07(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 │
│ │ │ │104/05/11攜 │段434號(攜碼時,在 │
│ │ │ │碼至遠傳) │遠傳電信臺南市東區仁│
│ │ │ │ │和路108之1號仁和加盟│
│ │ │ │ │門市辦理) │
├──┼────┼───────┼──────┼──────────┤
│16 │遠傳 │0000-000000 │104/04/23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 │
│ │ │ │ │121號(單辦門號,自 │
│ │ │ │ │用) │
├──┼────┼───────┼──────┼──────────┤
│17 │遠傳 │0000-000000 │104/08/27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1 │
│ │ │(預付卡) │ │段447號 │
└──┴────┴───────┴──────┴──────────┘

附表二:
┌───────┬───────┬──────┬──────────┐
│廠商 │申辦門號 │申辦日期 │申辦地(受理者) │
├───────┼───────┼──────┼──────────┤
│台哥大 │0000-000000 │103/10/31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 │
│ │(搭配iPhone6 │(預繳5700元│段3號之台灣大哥大-臺│
│ │Plus型智慧型行│) │中崇直營服務中心(郭│
│ │動電話) │ │婉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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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