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同上
被 告 王秋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20元 。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面積10,661平方公尺之土地(當 年度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30 元),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5,650,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而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依上揭條文,不併算其金額,原告已繳納58,420 元,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386 元,自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