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2號
PTDV,105,重訴,62,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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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昀昜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被   告 廖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
9 月5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3 本金欄關於「3,598,027 元」之記載,更正為「3,598,07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 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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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昀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