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30號
PTDV,105,補,530,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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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立宸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周秀綿
被   告 丁榮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6 萬1,652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3 萬5,353 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4,85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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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宸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