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05號
PTDV,105,補,505,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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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陳慶芳
      陳順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蔡絨花陳勝雄葉永春鄭福諒、葉牡
  丹、葉志強、陳榮嘉陳申茂陳順宗陳瑞晴、陳韋伶、
  陳韋利、陳玠好、葉明政陳財源陳春風葉陳愛等17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地籍圖、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
  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
  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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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