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陳慶芳
陳順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蔡絨花、陳勝雄、葉永春、鄭福諒、葉牡
丹、葉志強、陳榮嘉、陳申茂、陳順宗、陳瑞晴、陳韋伶、
陳韋利、陳玠好、葉明政、陳財源、陳春風、葉陳愛等17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地籍圖、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
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
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