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81號
PTDV,105,補,481,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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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泰昌行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威揚
被   告 尚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德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
  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
  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437 元,應繳裁判費
  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7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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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昌行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