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蔡文福 蔡明牆被 告 蔡調榮 蔡張素珍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金隆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美鳳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秋萍即蔡古明之繼承人 蔡故福 朱業榮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業華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業安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永澤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朱鎮崧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孫美齡即朱蔡良仔之繼承人 蔡船發 蔡嘉傑 蔡春勝 蔡天賜 蔡文福 蔡明達 蔡朝騰 蔡朝風 蔡 南 李水生 蔡天良 蔡天亮 蔡建雄 蔡旺先 蔡寶德 蔡寶財 蔡坤展 蔡昆良 蔡志國 蔡秉橙 蔡仁安 蔡德明 蔡英利 蔡瑞陽 蔡瑞風 蔡玉明 李輝民 蔡育麟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清鄉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清平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林蔡淑貞即蔡淑媛之繼承人 蔡鄧麗華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欽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誠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慧即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茂雄 陳昭安 蔡榮溪 蔡清利 蔡瑞璇 蔡秉洋 蔡文加 蔡文旗 蔡政達 蔡水勝 凌麗鈴 蔡黃花籃 蔡文偉 江明英 蔡世興 蔡雪兒 蔡志良 蔡裕欽 蔡天界 蔡裕豐 蔡育孟 蔡永清 潘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具狀陳明對被告凌麗鈴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被告凌麗鈴並未經登記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二、具狀對上開土地之共有人蔡昆龍追加起訴;另應提出對上開 土地抵押權人即琉球鄉農會之告知訴訟狀(均須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三、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為未成 年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 已死亡(蔡古明、朱蔡良仔、蔡淑媛、蔡清玉),則提出其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 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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