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張朝霖、張譹薺即張朝主、張陳鈴媚
、翁春億等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 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 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住址、債權種類、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 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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