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育甯即潘愉箴即潘枝蓮
代 理 人 楊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 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 色)正本。
⒉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 概略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陳稱現居住地房屋為租賃,請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 賃契約)。
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 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 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⒌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 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來源與金額、支出狀況, 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