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47號
PTDV,105,家救,247,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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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甲OOO
代 理 人 黃奉彬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5 年 度家補字第485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請求訴訟救助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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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