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163號
PTDV,105,司繼,1163,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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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許得財
      許月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許宋省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許宋省之遣囑、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
  應提出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許宋省之親屬系統表:親屬系統表成員應詳
  列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並應提出上開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
 ㈣請提出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之釋明證據(無親屬
  會議成員或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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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