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142號
PTDV,105,司繼,1142,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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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郭峯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東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
  ○○○路○段00巷00弄0 ○0 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105 年9 月2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東川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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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