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975號
PTDV,105,司促,9975,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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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
  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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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