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7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債 務 人 張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
七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