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970號
PTDV,105,司促,9970,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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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7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債 務 人 張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
  七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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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