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士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曾景勳、曾秀靜、曾秀
鈺(前列四人均為曾坤榮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坤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
被繼承人曾坤榮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二、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
送達債務人等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更正本件請
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坤榮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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