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92號
PTDV,105,司促,9892,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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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
  款明細),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
  之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且
  出貨單亦無債務人楊宏凱之簽名。故請釋明聲請人德騄企業
  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實際確由債務人楊宏凱經營之相關證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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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