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 務 人 趙彥欽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趙水發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趙水山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趙水津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薛志霖即趙瑞香之繼承人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薛郁蓁即趙瑞香之繼承人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朝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
壹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
稅之使用補償金,及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之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
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