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23號
PTDV,105,司促,9823,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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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 務 人 趙彥欽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趙水發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趙水山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趙水津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薛志霖即趙瑞香之繼承人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薛郁蓁即趙瑞香之繼承人即趙朝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朝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
  壹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
  稅之使用補償金,及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之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
  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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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