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12號
PTDV,105,司促,9812,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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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沛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沛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9 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2,1
  96元正未給付,其中29,295元為消費款;1,701 元為循環利
  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沛慈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4 │
│  │10,534元│     │9 月2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8,761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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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