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沛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沛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9 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2,1
96元正未給付,其中29,295元為消費款;1,701 元為循環利
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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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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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許沛慈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4 │
│ │10,534元│ │9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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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8,76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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