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黃妍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7 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212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10812、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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