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21號
PTDV,105,司促,9221,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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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1號
債 權 人 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廷軒
債 務 人 吳復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萬肆仟伍佰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玖萬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86,404,500元。然查就其中利息新
  臺幣4,114,500 元計入本金請求複利之部分,未據債權人釋
  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9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然債權人
  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就債權人請求將利息新臺
  幣4,114,500 元計入本金請求複利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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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