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631號
PTDV,105,司促,10631,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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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蔡紋雅
      朱慧芳
      蔡嘉斌即蔡順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嘉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順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蔡紋雅朱慧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
  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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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