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蔡紋雅
朱慧芳
蔡嘉斌即蔡順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嘉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順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蔡紋雅、朱慧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
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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