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43號
PTDV,105,司促,10543,2016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譹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
  准於民國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
  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張譹薺於94年1 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9,255
  元未為清償(含年費800 元、消費款159,441 元、預借現金
  38,774元、已到期之利息16,492元及違約金23,748元),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198,215 元自95年12月4 日
  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 元。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