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4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兆先
債 務 人 施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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