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77號
PTDV,105,司促,10177,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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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杜趙禎祥
      趙臺新
      杜秋珠
一、債務人杜秋珠杜趙禎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
  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杜秋
  珠、杜趙禎祥趙臺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
  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杜趙禎祥於民國97年10月至100 年10月間邀同債務
  人趙臺新杜秋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7,489 元,復於民國
  101 年04月至102 年3 月間邀同債務人杜秋珠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70,25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杜趙禎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
  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趙臺新杜秋珠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7,489元 │趙禎祥、趙│月1日起   │      │       │
│  │     │臺新   │      │      │       │
├──┼─────┼─────┼──────┼──────┼───────┤
│ 002│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70,255元 │趙禎祥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489元 │趙禎祥、趙│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臺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70,255元 │趙禎祥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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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