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杜趙禎祥
趙臺新
杜秋珠
一、債務人杜秋珠、杜趙禎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
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杜秋
珠、杜趙禎祥、趙臺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
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杜趙禎祥於民國97年10月至100 年10月間邀同債務
人趙臺新、杜秋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7,489 元,復於民國
101 年04月至102 年3 月間邀同債務人杜秋珠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70,25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杜趙禎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
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趙臺新、杜秋珠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7,489元 │趙禎祥、趙│月1日起 │ │ │
│ │ │臺新 │ │ │ │
├──┼─────┼─────┼──────┼──────┼───────┤
│ 002│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70,255元 │趙禎祥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489元 │趙禎祥、趙│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臺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杜秋珠、杜│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70,255元 │趙禎祥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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