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74號
PTDV,105,司促,10174,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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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林妤嬙
      林萬長
      吳雪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妤嬙於民國101 年11月至102 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林萬長吳雪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1,641 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妤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萬長吳雪銀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雪銀、林妤│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21,641元 │嬙、林萬長 │6 月8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雪銀、林妤│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21,641元 │嬙、林萬長 │7 月9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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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