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新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0月7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0,
393 元未給付,其中39,523元為消費款;77,270元為循環利
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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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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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羅新發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523元│ │10月8 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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