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51號
PTDV,105,司促,10151,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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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新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0月7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0,
  393 元未給付,其中39,523元為消費款;77,270元為循環利
  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羅新發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523元│     │10月8 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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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